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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根据2025年“新时代的贵州人”宣传选树工作安排,经各地各相关单位推荐、认真组织审议、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了8名个人、2个集体入选2025年“新时代的贵州人”,现将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间向省委宣传部宣传教育处反映。公示时间:2025年11月14日—11月20日。联系电话:0851—85893109。邮箱:gzxjc@126.com。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2025年11月14日2025年“新时代的贵州人”拟入选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一、2025年“新时代的贵州人”拟入选个人名单(8名)1.何孝友  安顺市实验学校政教科科长、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和兴村驻村第一书记2.张华琦  铜仁职业技术大学教授3.张  骏  浙江省人民医院毕节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4.玛依拉·尼亚孜别克(女,哈萨克族)  贵阳市观山湖区第十一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5.罗海香(女,布依族)  黔南州贵定县摆谷村卫生室乡村医生6.罗鸣飞  贵州长通集团执行总裁7.韩  冬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型号总设计师、科技委常委,中国航发贵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总设计师8.黄飞龙  六盘水市纪委市监委第八审查调查室主任二、2025年“新时代的贵州人”拟入选集体名单(2个)9.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南路消防救援站10.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审判庭【责任编辑:黄蓉】
  • 石阡县公安局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笔试将于11月15日举行,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笔试时间2025年11月15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二、笔试地点石阡县第一小学 三、及时领取准考证,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根据招聘公告的工作日程安排,请考生于11月13日--14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前往石阡县公安局四楼政工室(423室)领取《笔试准考证》,认真检查准考证信息是否完整,并仔细阅读每项信息,特别是准考证上姓名、照片、考点名称、地址、考场号、座位号信息,如发现不完整,请重新打印即可。准考证务必妥善保管,作为查询笔试成绩和进入资格复审等阶段的重要依据。四、提前熟悉考点,做好食宿交通安排考生根据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和地址,提前一天熟悉考点环境,掌握考点的乘车路线,并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考试当天的出行方式,了解乘车路线和行车时间,考虑堵车等因素,提前合理安排好食宿、交通等事宜,以免影响考试。五、学习考场规则,备齐考试用品1.请考生认真阅读《考场规则》。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笔试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含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如果身份证丢失请尽快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准考证上须有本人照片,否则该准考证视为无效,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2.请务必提前自行准备好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橡皮等考试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严禁将书籍、笔记本、纸张等资料带入考场。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环、智能手表、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储存或其他有关设备带入考场。3.请考生做好个人防护,保障安全,考试当天务必提前出发前往考点,除考试相关公务车辆和工作人员车辆外,社会车辆不得进入考点;接送考生车辆,请在距离考点大门一定距离处即停即走,避免造成交通拥堵。预祝各位考生考出好成绩!石阡县公安局 2025年11月12日【责任编辑:张婷】
  • 根据《石阡县面向2026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和“优师计划”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将石阡县面向2026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和“优师计划”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面试成绩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公示期内考生本人如有异议,请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于2025年11月14日前到石阡县教育局登记按程序复核,逾期不予受理。咨询电话:0856-3930787。附件:石阡县面向2026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和“优师计划”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面试成绩.xls石阡县教育局  2025年11月10日【责任编辑:黄蓉】
  • 根据工作需要,石阡县公安局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职位及条件本次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共14名(其中,男性12名,女性2名),主要为公安机关日常警务活动及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具体招聘职位详见附件1。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5.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6.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有关资格条件;7.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7年11月4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94年11月4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1989年11月4日及以后出生),以上日期均含当日;8.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具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报考: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2.受过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3.因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4.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因严重违纪违规被辞退或者解聘的;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6.曾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7.截止报名时间未取得招聘职位所需学历条件的;8.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在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9.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二、报考程序(一)信息查询报考者可通过“石阡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shiqian.gov.cn)和“阡城微警”微信公众号查询本次招聘的职位、招考人数、报考资格条件、考试类别等信息。 (二)现场报名审核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资格审核,地点在石阡县公安局政工室(423办公室)。2.报名时间:2025年11月4日至11月11日(上午8:30—12:00;14:30—18:00)。3.报名相关要求:①如实填写《石阡县公安局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信息表》(附件2)及签订《报考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3);②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③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白底照片3张;④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一份;⑤报考人员如有工作单位,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原件。特别提醒:报考人员须如实提交和填写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报名时应准确留下联系电话,并保持畅通。所填写的联系电话如有变动,请及时拨打(0856-7620771)与石阡县公安局政工室工作人员联系更新电话号码,否则因无法联系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招聘岗位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1:3的比例方能开考,达不到此比例的岗位,招聘计划减少或取消。职位招聘计划减少的,该职位的报考者不得进行职位调整。职位招聘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者本人提出改报符合其他职位条件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改报。三、笔试(一)笔试对象现场报名成功的报考者。(二)笔试内容笔试由综合知识测试和专业能力素质测试两部分组成,主要考查内容包括时事政治、职业能力测试、公安基础知识及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采取闭卷统一考试,卷面成绩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三)笔试时间、地点笔试时间:2025年11月15日上午9:00-11:00笔试地点:具体考点详见笔试准考证报考者按照笔试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与报名时一致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参加考试。(四)笔试成绩公布笔试结束2个工作日内在“石阡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shiqian.gov.cn)及“阡城微警”微信公众号公布笔试成绩查询的具体事宜。四、体能测评取得笔试有效成绩的报考者,成绩由高到低,按照1:3的比例确定为体能测评对象。体能测评标准参照中组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公政治〔2024〕6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采取合格制,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环节。在参加体能测评前,考生须签订《身体状况确认书》(附件4)。体能测评成绩现场公布,由考生签字确认。对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当场向监督员提出,对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的不予受理。体能测评结束后,合格人员名单在“石阡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shiqian.gov.cn)及“阡城微警”微信公众号公布。体能测评时间、地点详见在“石阡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shiqian.gov.cn)及“阡城微警”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体能测评公告。 五、面试体能测评合格者全部进入面试环节。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面试者思想政治素质、综合分析能力、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职业认同等方面内容。面试分值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合格分数线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面试成绩当场公布,由考生签字确认。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地点详见在“石阡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shiqian.gov.cn)及“阡城微警”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面试公告。六、总成绩计算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都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面试结束2个工作日后通过“石阡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shiqian.gov.cn)及“阡城微警”微信公众号查询总成绩及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等相关信息。七、体检及政治考察面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总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者优先),按单个职位招聘计划人数1:1确定体检、政治考察对象。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报考者出现体检项目不合格,可以申请复检一次,最终以体检医院出具的复检结果为准。政治考察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资格等原因产生的职位空缺,从面试合格报考者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在“石阡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shiqian.gov.cn)及“阡城微警”微信公众号上通知。八、公示及聘用体检、政治考察均合格的人员,在“石阡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shiqian.gov.cn)及“阡城微警”微信公众号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参加岗前培训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九、人员递补为提高招聘工作效率和满足工作需要,对因报考者放弃聘用、聘用后离职等原因产生空缺的,在下次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发布前,可按照考生成绩排名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递补,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十、薪酬待遇薪酬按照现行警务辅助人员相关标准执行,按规定统一购买由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和意外伤害险。薪酬标准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及上级政策等进行动态调整。十一、报考咨询咨询电话:0856-7620771 (石阡县公安局)监督电话:0856-7652175(石阡县纪委监委)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30  附件:1.石阡县公安局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职位表.xlsx 2.石阡县公安局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信息表.xls 3.报考人员诚信承诺书.doc 4.身体状况确认书.docx石阡县公安局2025年11月3日 特别提示: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以任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避免被误导。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共同维护良好考试环境。【责任编辑:黄蓉】
  • 教育部通知

    2025-10-30
    速递!教育部公布2025—2028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教育部近日印发通知,确定47项竞赛活动为2025—2028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一起看名单——《通知》明确——2025—2028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举办时间原则上为2025年10月至2028年8月,在此期间每学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累计不超过3次。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和高考加分项目,不得在高校招生中违规使用竞赛结果。为方便广大家长学生查询、了解各项竞赛举办信息,教育部近期将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及“校外培训家长端”APP上线相关功能,同步公布各项赛事的竞赛报名、成绩公示、结果公布等重要进展信息。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会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规范竞赛管理工作,加大对竞赛管理政策及竞赛名单的宣传,指导名单内的竞赛不断提升办赛质量,确保公益属性,充分发挥竞赛育人功能。【责任编辑:张婷】
  • 为促进全县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公费师范毕业生和“优师计划”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石阡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面向2026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和“优师计划”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40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石阡县面向2026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和“优师计划”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招聘原则及程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发布公告、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备案聘用的程序进行。二、招聘计划及岗位本次面向2026届公费师范毕业生、“优师计划”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40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及条件详见《石阡县面向2026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和“优师计划”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附件1)。三、招聘对象(一)具有国家承认且符合招聘岗位需求的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的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在我省招收的2026届贵州生源公费师范毕业生。(二)具有国家承认且符合招聘岗位需求的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的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在我省招收的2026届贵州生源“优师计划”毕业生。(三)具有国家承认且符合招聘岗位需求的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的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学院两所省内师范院校招收的2026届贵州生源“优师计划”毕业生。四、招聘条件(一)报名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2.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理想信念和思想品德。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人格健全。4.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5.具有报考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及其他资格条件。6.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及以下(198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名: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3.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漏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5.聘用后的岗位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所列需回避的。6.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报考和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五、招聘程序本次招聘按发布信息、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备案聘用等程序进行。招聘信息在石阡县人民政府网(www.shiqian.gov.cn)上公布。(一)报名及资格审查1.网上报名时间:2025年11月1日至11月6日18:00。2.现场报名时间及资格审查地点:贵州师范学院体育馆(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贵州师范学院)。3.报考人员需提供下列资料:(1)《石阡县面向2026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和“优师计划”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附件2)一份;(2)本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3)《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或《优师专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书》复印件一份;(4)《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5)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4.报名方式:考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报名。(1)网络报名:考生于报名时间节点内,将报名所需资料(1-4项)扫描为PDF文件,连同电子照(JPG、PEN等图片文件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1M)制作成压缩文件(压缩文件以“姓名+招聘单位+岗位名称+岗位代码”命名)后,发送到sqxjyjrsg1@126.com进行报名。(2)现场报名:未进行网络报名的考生可持报名所需资料于2025年11月7日10:00-18:00到贵州师范学院体育馆进行现场报名。5.报名要求。(1)考生须认真阅读“方案”,按照“方案”和“职位表”公布的条件和要求报名,每名考生限报一个岗位,并提供与之相符且真实有效的报名材料。如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持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2)考生须在“石阡县人民政府网”下载《石阡县面向2026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和“优师计划”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附件2),并仔细阅读,如实填写本人有关信息。报名表的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错误、潦草等导致信息难以辨认的,责任自负。6.现场资格审查。网上报名的考生,须持所需资料于2025年11月7日10:00-18:00到贵州师范学院体育馆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如未在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7.报名与资格审查同步进行,且资格审查贯穿整个公开招聘工作的始终,任一环节发现考生资格条件不符合招聘方案要求的,即取消应聘资格。8.本次招聘不设置报名人数开考比例,设考试总成绩70分为合格分数线。(二)考试1.考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2.考试方式:根据招聘计划人数与报名情况确定。(1)本次招聘考试如同一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报名人数超过1:35人(含35人)时,采取先初面试再复审面试(试教)的方式进行,按照初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1:5的比例确定复面试(试教)对象(初面试成绩末位并列的一并纳入)。初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初面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不带入公开招聘下一环节。(2)如同一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报名人数未超过1:35人的直接进行面试(试教)。面试(试教)成绩实行百分制,面试(试教)成绩即为总成绩,成绩计分方式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剩余分数相加除以有效考官人数,取平均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3)总成绩低于70分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3.初面试及面试(试教)主要采取试教,重在考察考生的意识形态、科学素养、教育教学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教学形象气质、爱岗敬业精神等。4.面试成绩及以后相关信息在石阡县人民政府网(www.shiqian.gov.cn)上公布。(三)签订就业意向协议1.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书的对象:从总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的考生中,依据拟招聘对应岗位计划数,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以1:1的比例确定签订就业意向协议(末位并列的进行加试)人员。2.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书的方式:确定为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人员,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由报考人员自备)。3.拟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书人员放弃签约的,可在同一报考岗位总成绩70分及以上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放弃签约人员须签订“自愿放弃签约承诺书”。4.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书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书后,考生要保持电话畅通。(四)体检1.体检对象:签订“三方协议”的人员为体检对象。2.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自理。3.体检工作程序、项目及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医院由“县招聘办公室”指定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作出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因进入体检人员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五)考察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招聘办公室”负责组织,招聘单位负责具体考察工作,考察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和《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凡进必审”的原则,制定考察方案,明确考察的内容、方法等,考察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诚实守信、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应当回避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岗位的匹配度等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审查。在2026年8月31日前不能提供符合岗位要求毕业证、学位证、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在考察中发现有不得报考和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聘用资格: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2.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3.不能按时提供考察依据及相关资料的;4.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5.不符合招聘对象、报考条件及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7.经中共石阡县委、石阡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六)备案聘用1.经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在石阡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不影响其聘用的,由用人(聘用)单位填报聘用有关表册并附相应材料,经主管部门复核合格,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由用人(聘用)单位办理聘用相关手续。2.招聘人员应与聘用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期转正定级。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程序解除聘用关系,报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3.聘用人员在我县的最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六年(含试用期),服务期限从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计算。六、纪律监督招聘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纪委监委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从事招聘考试、考察的工作人员与报考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经查实,对考生取消聘用资格;招聘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其他(一)凡因体检、考察等环节不合格或自动放弃所产生的缺额一律不予递补。(二)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不举办任何培训班。(三)在招聘各环节中,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四)本《方案》由石阡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共石阡县委、石阡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五)本次招聘工作由石阡县教育局具体负责。咨询电话:0856-3930787(石阡县教育局)监督电话:0856-7651192(石阡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附件: 附件:1.石阡县面向2026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和“优师计划”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职位表.xls  2.石阡县面向2026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和“优师计划”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doc 石阡县教育局2025年10月29日【责任编辑:黄蓉】
  • “十五五”(2026—2030年)时期是面向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起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开门编规划”,汇聚各方智慧,凝聚社会共识,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高质量编制我县“十五五”规划,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为我县“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集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二、征集内容诚邀您围绕石阡县“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提出具备前瞻性、针对性、可行性的意见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十四五”成绩,“十五五”发展环境及定位、发展目标、优势条件,人文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温泉+”旅游产业,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及工业发展,农业产业及现代化,城镇建设,基础设施,能源建设,科技创新,改革开放,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安全发展等方面。三、征集方式使用微信平台,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直接填写。四、成果运用欢迎大家积极建言献策,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建议分类梳理、深入研究,并在编制我县“十五五”规划时充分参考借鉴。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石阡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0月28日【责任编辑:黄蓉】
  • 根据《石阡县2025年度县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现将体检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考试总成绩排名及体检对象公示考试总成绩排名及进入体检人员予以公示(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25年10月23日至10月27日止,如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请于10月27日15:00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人员,则进入体检。二、体检及报到时间(一)体检时间:2025年10月29日(星期三),体检人员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体检,证件与本人不符的,不得参加体检。(二)参加体检的考生于2025年10月28日(星期二)15:00,到石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会议室参加体检工作安排部署会,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三、体检标准及程序体检工作程序、项目及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程序进行。 四、体检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一)体检费用300元/人,由考生自理。(二)体检人员务必认真查阅本公告。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三)体检人员近期要注意饮食和休息。体检应尽量保持平和心态,不要过于紧张。不要进食高脂肪和油腻的食物,以保证血液化验的准确性;不要饮用酒类及其他含酒精的饮料,避免剧烈运动,以免影响体检结果。(四)体检前一天20:00以后不得进食、22:00以前就寝;体检当日空腹,在未做完抽血和B超前,不得进食(含清水之外的饮料),以免影响检查结果。(五)检查当天要穿轻便服装,不要化妆,不要穿连衣裙、连裤袜,不要穿有金属扣子的内衣裤,不要戴饰品;采集尿检标本时,请取中段尿液。(六)怀孕或可能已怀孕者,应在体检开始前告知体检医务人员,否则后果自负。(七)体检期间要严格遵守体检纪律,服从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不得透露个人姓名等信息;不得向体检工作人员打听体检结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体检现场。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冒名顶替的,一律取消体检资格。体检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弄虚作假以及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严禁考生亲属、朋友陪同体检。(八)视力不佳的体检人员,请佩戴合适的眼镜参加体检。(九)体检人员须保持通讯畅通,如因通讯不畅导致无法联系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体检人员本人自行承担。 联系电话:0856-7623755(石阡县考试指导中心)。  附件:石阡县2025年度县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考试总成绩排名及入围体检人员.xls 石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0月23日【责任编辑:黄蓉】
  • 为全面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深入推进石阡城市现代化建设,常态长效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铜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石阡县公安局组织起草了《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养犬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诚邀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逾期未见反馈视为无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75141175@qq.com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公安局3.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附件:1.《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规范城区养犬行为的通告》起草说明 2.《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规范城区养犬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石阡县公安局 2025年10月20日附件:1.《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规范城区养犬行为的通告》起草说明.docx  2.《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规范城区养犬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 【责任编辑:黄蓉】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和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石阡县公安局组织起草了《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诚邀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逾期未见反馈视为无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75141175@qq.com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公安局3.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年11月3日附件:附件:1.《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起草说明.docx2.《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石阡县公安局 2025年10月20日【责任编辑:黄蓉】
  • 按照铜仁市2025年“千名英才·智汇铜仁”引才工作安排,现将赴西安引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引才计划及对象(一)引才计划:拟引进151人,引才单位和岗位见附件2。(二)引聘对象:具有国家承认且符合岗位需求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的应往届毕业生(含2026年应届毕业生)。二、现场引才时间2025年11月1日9:00-12:00三、引才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服从组织安排。(三)截止到发布公告之日,年龄在18至45周岁;大学本科学历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或取得副高级职称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博士或取得正高级职称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其他放宽年龄的情形按《铜仁市招才引智实施办法》及高层次人才类别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四)系2026年应届毕业生的,须在2026年7月31日前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海外学历需教育部留学认证。(五)须具有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六)符合《铜仁市2025年“千名英才·智汇铜仁”赴西安引才岗位表》相关要求及资格条件。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影响期内的。(三)涉嫌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在职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情况的。(五)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本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或辞职不满1年的。(六)曾被开除公职的、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的。(七)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与招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构成亲属回避关系的人员。(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经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员。(九)在各级各类招录或聘用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十)在读的在校生(不含2026年应届生)、现役军人及2026年7月31日前不能毕业的。(十一)委托培养、在职培养和定向培养的2026年应届毕业生,各类成人教育、远程教育毕业生。(十二)不符合引才对象、岗位报考条件或所需资格条件的。(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不得引进的情形。五、引才程序及资料(一)发布公告。在铜仁组工、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梵净人才微信公众号发布引才公告。(二)组织报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27日上午12:00止,应聘人员须填写引才报名表(附表1)、提供个人相关证书、证件及业绩资料,发送至引才单位电子邮箱进行报名,并与引才单位联系沟通及确认。根据报名实际情况(以现场资格审核通过为准),报名人数未超过1:3比例的,采取简化程序考试方式,直接进行面试(面谈、试教、专业测评等)。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超过3:1的岗位,先采用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测试(不计入总成绩),测试完成后再按岗位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进行下一轮面试(试教等),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到赴外引才城市开展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及洽谈,采取面试(面谈、试教、专业评审等方式)确定引才对象。(三)赴西安引才。11月1日9:00-12:00在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新勇活动中心一楼(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现场同步开展报名、资格审查,后续按程序开展考试(面试、试教、专业评审)等工作,主要测试报考人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等,部分卫生类岗位需到引才单位进行专业测评或试岗考核。考试方式另行通知,引才岗位原则上设定测评总成绩最低分数线70分(满分100分),应聘人员测评总成绩低于7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四)现场资格审查。应聘人员提供以下材料:报名信息表(附件1)、毕业证和学位证(2026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就业推荐表、2026年毕业的海外留学生需签订承诺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国外、香港、澳门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引进岗位所需其他条件(如普通话证、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等)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应聘人员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伪造、更改有关证件和信息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名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资格审查贯穿于引才工作全过程,在办理聘用手续后,若核查发现虚假材料的,给予解聘或开除处理。(五)签订就业意向协议。根据应聘人员考试(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岗位计划引进人才人数1:1的比例研究确定拟引进意向人选。拟引进意向人选确定后,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签订《铜仁市2025年引进人才聘用意向性协议书》。2026年应届毕业生须同步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由报考人员自备。其他企业引才岗位,由引才单位按照自身要求与引进人才签约。因意向人选放弃签约的岗位可以依次递补。(六)体检。事业单位岗位,以签订“三方协议”和《铜仁市2025年引进人才聘用意向性协议书》的拟引进意向人才为体检对象。体检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由引才单位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组织体检,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行承担,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其他引才岗位,体检有关事宜由引才单位自行确定。因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可以依次递补。(七)考察。事业单位岗位,以体检合格人员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由引才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和贵州省有关规定开展考察。采取查阅个人档案、实地考察、与被考察对象交流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在校表现、现实表现、学业成绩等。考察中发现有不得报考和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2.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3.考察时不能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和个人(学籍)档案等资料(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4.不符合引进范围、对象和条件,以及报考岗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的。5.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八)公示及聘用。事业单位岗位,经考察合格的人员列为拟引进对象,由引才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影响其聘用问题的,由引才单位报送考察相关资料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报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执行规定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其他引才岗位,公示及聘用有关事宜由引才单位自行确定。六、福利待遇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其工资福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按本市同岗位标准执行;企业人员,其待遇按照引才企业有关规定执行。符合《铜仁市招才引智实施办法》《铜仁市高层次人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按规定兑现有关待遇。七、纪律监督本次人才引进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对应聘人员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其他说明(一)本次人才引进相关信息均在铜仁组工、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梵净人才微信公众号发布。(二)因考察等环节不合格或自动放弃所产生的岗位缺额一律不予递补。(三)本次引才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不举办任何培训班。(四)在引才各环节中,国家、省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五)本次引才专业参照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栏目公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设置参考目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置。引才岗位专业要求为二级学科的,对属于该二级学科专业研究方向且课程相同率达到80%以上的一级学科,以及属于高校自主设置或国外学历相近专业,且专业课程与岗位所需专业相近率达到70%的,可纳入报考范围。毕业证专业为一级学科,实际研究方向为岗位所需二级学科、高校自设专业以及国(境)外相近专业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证明。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原则上专业不区分学硕和专硕(岗位专业要求为专硕的除外)。(六)本引才公告由中共铜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研究确定。(七)咨询电话:1.岗位情况咨询电话见岗位附表。2.引才活动咨询电话:人才服务热线“96567”,省外拨打“0851-96567”,根据语音导航按6键接入铜仁市,再按1键接入铜仁市本级热线。3.区县事业单位咨询电话:0856-5235716(碧江区)0856-3521200(万山区)0856-2839700(松桃苗族自治县)0856-3229398(玉屏侗族自治县)0856-6628367(江口县)0856-7623755(石阡县)0856-6231050(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0856-7229541(思南县)0856-8523073(德江县)0856-822485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4.监督电话:0856-5585976 附件: 1.铜仁市2025年“千名英才·智汇铜仁”引才报名表.xls 2.铜仁市2025年“千名英才·智汇铜仁”赴西安引才岗位表.xls 中共铜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5年10月17日【责任编辑:黄蓉】
  • 根据《石阡县2025年度县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相关规定,面试工作已结束,现将面试成绩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0月19日至10月21日,公示期内如对本次面试成绩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0月21日14:30-17:30本人携带身份证和面试准考证到石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01室)提交申请统一核查。联系电话:0856-762375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件:石阡县2025年度县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面试成绩.xls 石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0月19日【责任编辑:黄蓉】
  •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2025年9月,贵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相关单位提交的许可服务项新增、变更申请开展审批,同意有关许可服务项新增、变更事宜,现公示如下:【责任编辑:黄蓉】
  • 烈士褒扬条例

    2025-10-15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在保卫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中英勇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烈士褒扬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褒扬、纪念和保护烈士,维护烈士尊严荣誉,保障烈士遗属合法权益,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烈士、缅怀烈士、学习烈士、捍卫烈士、关爱烈士遗属的氛围。第四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第七条  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执行特勤警卫任务、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任务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执法合作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军人牺牲,军队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执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第九条  申报烈士,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第十条  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第十一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烈士评定机关。通过复核的,由烈士评定机关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评定的烈士,由其直接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第十四条  有关组织、个人对烈士评定、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烈士评定或者复核机关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六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尉军官基本工资。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第十八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十九条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发放生活补助、按照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或者其他方式帮助解决。第二十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定期补助。第二十一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放。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户籍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补助转移手续。当年的定期抚恤金、补助由户籍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自次年1月起由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比对人员信息、待遇领取等情况,每年对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对象进行确认,及时协助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办理领取定期抚恤金、补助等手续,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停发定期抚恤金、补助。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荣誉激励机制,褒扬彰显烈士家庭甘于牺牲奉献的精神。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烈士遗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为烈士遗属发放优待证,邀请烈士遗属代表参加重大庆典、纪念活动。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烈士遗属关爱帮扶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走访慰问、常态化联系烈士遗属,关心烈士遗属生活情况,为烈士遗属优先优惠提供定期体检、短期疗养、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法律援助、人文关怀等服务。对烈士未成年子女和无赡养人的烈士父母(抚养人)实行联系人制度,加强关爱照顾。第二十六条  烈士遗属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第二十七条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提供政策支持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稳定就业。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经营活动的,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当地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照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第二十九条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照顾。居住在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第三十条  烈士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为烈士遗属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提供优待服务,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烈士遗属参观游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等,按照规定享受优先优惠服务,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一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公办福利机构应当为烈士遗属提供优惠服务。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和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烈士英名墙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三条  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分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规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并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修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为安葬和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式样,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围环境情况等划定,在烈士纪念设施边界外保持合理安全距离,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庄严肃穆。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其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由批准其保护级别的人民政府划定,并由其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审批和改陈布展、讲解词审查程序,及时办理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登记,实行规范管理,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效能。未经批准,不得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第三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三十八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第三十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研究馆员和英烈讲解员,提高展陈和讲解人员专业素养,发挥红色资源优势,拓展宣传教育功能。第四十条  烈士纪念设施名称应当严格按照批准保护级别时确定名称规范表述。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确需更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确需更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当地没有烈士陵园的,可以予以集中安葬。安葬烈士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战时,参战牺牲烈士遗体收殓安葬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具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  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保护第四十五条  烈士遗骸、遗物受法律保护。烈士遗物应当妥善保护、管理。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烈士遗骸搜寻、发掘、鉴定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序组织实施烈士遗骸搜寻、发掘、鉴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搜寻、发掘、鉴定烈士遗骸,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疑似烈士遗骸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公安、档案、文物、规划等有关部门,利用档案史料、现场遗物和技术鉴定比对等确定遗骸身份。对确定为烈士遗骸的,应当根据遗骸的现状、地点、环境等确定保护方式。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烈士遗骸,按照规定安葬或者安放;对烈士遗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有效运用;按照规定管理烈士遗骸的鉴定数据信息。第五十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烈士遗骸搜寻、发掘、鉴定和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  国家通过对外交流合作,搜寻查找在国外牺牲和失踪烈士的遗骸、遗物、史料信息,加强保护工作。第五十二条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利用烈士遗骸搜寻鉴定成果和技术手段为烈士确认身份、寻找亲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六章  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弘扬第五十三条  加强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弘扬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烈士纪念活动,邀请烈士遗属代表参加。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第五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烈士事迹和精神教育,定期组织学生瞻仰烈士纪念设施。提倡青少年入队入团仪式、开学教育、主题团队日活动等在烈士纪念设施举行。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网络视听平台以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倡导网络祭扫、绿色祭扫,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开展祭扫纪念活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烈士事迹讲解、烈士纪念场所秩序维护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公众祭扫纪念活动提供便利,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纪念设施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对自行前往异地祭扫的烈士遗属按照规定给予补助。第五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展陈烈士遗物、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将烈士事迹载入地方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烈士史料研究工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复核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的;(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五)在烈士褒扬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套取、挪用、贪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追回,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烈士遗属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的;(二)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的;(三)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四)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五)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第六十四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六十五条  擅自发掘、鉴定、处置烈士遗骸,或者利用烈士遗物损害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行为。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战时,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烈士证书、烈士评定通知书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印制。第六十九条  位于国外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办理。烈士在国外安葬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责任编辑:黄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第三条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第六条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第七条  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中央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第九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前款规定的纪念设施由军队有关单位管理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开放。第十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第十一条  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公民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的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第十四条  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遗骸、遗物和史料,加强对位于国外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工作。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宣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英雄烈士保护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三条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责任编辑:黄蓉】
  • 根据《铜仁市2025年“千名英才·智汇铜仁”赴重庆引才公告》和《铜仁市2025年“千名英才·智汇铜仁”赴重庆引才工作提示》有关规定,现将石阡县事业单位岗位入围面试人员及面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笔试成绩排名及面试对象公示笔试成绩排名及进入面试人员予以公示(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至10月15日止,如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请于10月15日15:00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人员,则进入面试。二、面试时间、地点时间:2025年10月19日(周日)地点:详见面试准考证。三、面试形式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低于7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四、面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及地点2025年10月18日(周六)14:30-17:30。考生需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一寸彩色照片1张到石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处领取面试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面试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人不能到现场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五、注意事项(一)考生领取面试准考证后,请仔细阅读参考人员须知,提前熟悉面试地点及行车路线,准时参加面试。(二)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面试准考证按时进入指定的面试候考室参加面试。联系电话:0856-7623755 附件:铜仁市2025年“千名英才·智汇铜仁”赴重庆引才石阡县事业单位岗位笔试成绩排名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xls 中共石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5年10月13日【责任编辑:黄蓉】
  • 根据《石阡县2025年度县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将入围面试人员及面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笔试成绩排名及面试对象公示笔试成绩排名及进入面试人员予以公示(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至10月15日止,如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请于10月15日下午15:00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人员,则进入面试。二、面试时间、地点时间:2025年10月19日(周日)地点:详见面试准考证。三、面试形式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四、面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及地点2025年10月18日(周六)14:30-17:30。考生需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处领取面试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面试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人不能到现场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五、注意事项(一)考生领取面试准考证后,请仔细阅读参考人员须知,提前熟悉面试地点及行车路线,准时参加面试。(二)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面试准考证按时进入指定的面试候考室参加面试。联系电话:0856—7623755附件:石阡县2025年度县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排名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xls石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0月13日
  • 根据《石阡县2025年度县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笔试阅卷工作已结束,现将石阡县2025年度县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公示期内如对本次成绩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0月11日14:30-17:30本人携带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到石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01)室提交申请统一核查。联系电话:0856-762375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件:石阡县2025年度县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xls石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0月9日【责任编辑:黄蓉】
  • 10月8日,贵州省商务厅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家电、家居、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贵州省商务厅关于优化调整家电、家居、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公告全省广大消费者及家电、家居、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参与企业:感谢你们对全省家电、家居、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的关心和支持。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关于“各地要确保政策实施更加平稳有序、资金均衡使用到年底”要求,近期,我省家电、家居、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资金使用量已逼近全年资金预算总量,经认真研究,自2025年10月9日0时起,对我省家电、家居、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政策优化调整如下:一、停止实施我省扩围的消毒柜、冷柜、取暖器(暖气片)、电暖炉(桌)、电风扇、茶吧机、咖啡机、饮水机、空气净化器、加湿器、按摩椅、按摩仪、干衣机、衣物护理机、挂烫机、投影仪、打印机、破壁机、电水壶、电火锅、电压力锅、空气炸锅、多功能锅(蒸煮一体锅等)、面包机、绞肉机、厨宝、吹风机、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吸尘器、洗地机、垃圾处理器、扫地机器人等33类家电以旧换新活动,仅保留实施国家明确规定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微波炉、净水器、洗碗机、电饭煲等12类家电以旧换新活动。二、停止实施我省家居换新活动。三、停止实施我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感谢广大消费者及活动参与企业对我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支持与理解!后续政策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咨询电话:400-893-9977。特此公告贵州省商务厅2025年10月8日【责任编辑:黄蓉】